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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多媒体协会章程--千鼎起草(禁止转)

2012-1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深圳市多媒体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Multimedia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ZM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深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由本市多媒体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多媒体产业的发展,为政府、为社会、为会员提供多媒体内容服务。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的协商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协调与会员有关的商事,增强本市多媒体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多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社团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协会同时接受深圳市社会服务局和深圳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项目和信息中介、人才中介和行业培训、产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会展和大型活动、公信证明和价格协调、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项目推广、人才招聘、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二)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接受政府组织的有关本市多媒体行业产业发展的有关课题研究报告;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与政府共同培育构筑协商机制;

(四)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 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服务标准、质量规范;

(六)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七)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八)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二) 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须为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个人会员须为专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秘书处确认同意;

(三) 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单位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位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本会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提供信息及统计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

(七) 服从本会的协调;

(八) 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经协会网站和简报公示无法律和其它纠纷后完成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每个时期的活动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 讨论理事会提交的有关问题;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三分之二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其会议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出席讨论,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四) 根据会长的提名聘免秘书长;

(五) 讨论通过新入会会员名单;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九) 审查财务预算、决算;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正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接受政府、有关单位、团体、个人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